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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孙女放学时撞伤路人 儿子儿媳要担责吗?不属“义务帮工”老人担全责

时间:2020-09-22 14:37:32 | 来源:安庆新闻网

爷爷骑三轮车去接孙女放学,逆行时撞伤了路上的老太太。治疗结束后,老太太认为老爷子接孙女,是给儿子、儿媳“义务帮工”,要求老爷子和他的儿子、儿媳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老爷子的儿子、儿媳是否要赔钱呢?9月18日,宜秀区人民法院就这一起交通事故给出了处理结果。

2018年11月1日16时05分,孙某乙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在道路上逆行时,碰撞路边扛着锄头行走的余某某,导致孙某乙、余某某受伤及三轮车受损。这起事故经安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勘察认定:孙某乙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余某某无责任。事故导致余某某十级伤残。因为各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且孙某乙事故发生时系在接孙女放学途中,故余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孙某乙的儿子孙某甲、儿媳王某某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及其他损失合计9万余元,孙某乙在上述赔偿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这个案件中,孙某乙认为其头部遭到异物击中后,车辆失控才发生的碰撞,不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交警部门痕迹比对也确实显示事故现场的锄头上有孙某乙的DNA,但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还是因为孙某乙逆向行驶导致,所以交警作出上述责任认定。另外余某某在农活结束后携带农具在路边正常行走,在我国农村道路上很常见,也符合一定的社会习惯,其行为并无不当,也没有与事故发生有关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所以法院采纳了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

另外,孙某乙作为孙某甲的父亲,接送其子女上下学,是否能认定原告主张承担连带责任的“义务帮工”也是这起案件的审理焦点之一。义务帮工是指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的需要,没有义务的帮工人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免费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或服务的行为。而本案中孙某乙作为家中成员之一,接送孙女上下学,属于家庭成员之间的任务分工,也是我国现在比较普遍的一种社会现象,不应当认为是法律意义上的义务帮工。因此这起案件的承办人在案件审理时,驳回了余某某要求孙某甲、王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最终,法院判决由孙某乙赔偿余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95861.46元。

主审法官告诉记者,在这起案件中,余某某在农活结束后肩扛农具在乡村公路靠边行走,符合社会习惯,如果在本次判决中减轻侵权人孙某乙的赔偿责任,无疑是在加重余某某的行为成本,这样不符合民事习惯,也会让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后果缺少预见性。另一方面,孙某乙作为家庭成员接送孙女,也是人之常情,如果将家庭成员之间的分工都在法律上予以定性,不仅剥夺了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也否定了法律在支持和维护良好习俗上发挥的作用。

(记者 周国庆通讯员 潘秋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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