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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6年17万元执行到位终本案件疫期执结

时间:2020-03-10 14:38:02 | 来源:安庆新闻网

“没想到过了这么多年,你们还记在心上;没想到特殊时期,你们还能如此高效办案。”3月4日,浙江人金某在太湖县人民法院办理案款领取手续时,激动地说了两个“没想到”。

这是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2014年9月太湖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程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返还金某不当得利17万余元。判决生效后,2014年12月,金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由于程某当时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半。法院多番查控,均未发现程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金某至此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太湖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从线下完全转入线上。为了做到防控、执行“两不误”,该院执行局副局长程文格利用这一时机,与同事们一起对历年来裁定“终本”的案件,逐一进行排查核实,对案件被执行人和执行财产进行再联系再查询。

在核查到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时,发现被告人程某已于2019年8月份刑满释放。

程文格立即与程某取得联系,对其进行法治宣传和思想教育,督促其自觉履行义务。经过锲而不舍的努力,程某终于表示愿意履行返还义务,并将执行款如数打到法院账户。

另外,程文格在联系当事人金某时,也遇到一些困难。该案“终本”这么多年来,金某一直没有与法院取得联系,案卷上所留手机也已停机,无法通知金某领取款项。3月初,程文格通过网上查询到金某所在地镇政府办公电话才联系上金某。至此,一起终本案件“疫”期执结。

名词解释

终本案件,是法院执行过程中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简称,主要是针对在法定的执行期限内(6个月)采取各种执行措施,都不无法将本案执行完毕,而暂时做的一个结案处理。

执行程序的终结,不等于案件的实质性执行终结。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陈球 王原 记者 杨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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