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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用其他车辆号牌 驾驶人被罚4千元

时间:2020-05-20 09:38:05 | 来源:安庆新闻网

车辆号牌相当于人的身份证,是区别于其他车辆信息的重要标志,具有不可替代的唯一性和合法性,可是偏偏有人法律意识淡薄,套用其他车辆号牌,以为自己很机智很聪明,可以做到瞒天过海,殊不知聪明反被聪明误,最后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5月15日,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四中队民警深入到辖区,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宣传和交通违法整治行动。当日上午,执勤交警在青草镇青草大桥附近进行宣传和检查时,看到远处有一辆摩托车时走时停地向执勤点驶来,执勤民警辅警配合默契,将该摩托车拦停进行检查。经查,该车悬挂有皖HAU1**摩托车号牌,外观看似正常。但民警却发现该车是一辆新车,虽悬挂着号牌,但该号牌顔色及号段应是较早前核发的号牌。经进一步询问驾驶摩托车男子,该男子自称叶,说摩托车是他本人的。民警立即让他出示驾驶证和该摩托车行驶证,叶姓男子却变得吱吱唔唔,显得神色慌张,一会说驾驶证、行驶证不知放到哪去了,一会说在家里忘记带了。面对叶姓男子前后不一的话语,民警随后用警务通进行了现场查询。

经查,叶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皖HAU1**号牌为一辆两轮轻骑摩托车,车辆已注销,而叶某现在驾驶的摩托车却是新的踏板摩托车。在证据面前,叶某承认其没有取得摩托车驾驶证,现在驾驶的是其刚买的新摩托车,为了图省事方便,便自作聪明将之前已报废的旧摩托车上的牌照装到刚买的新车上了。针对叶某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和使用其他车辆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民警对其进行了严肃批评和教育,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对其车辆进行了暂扣。

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根据法律规定,当日对叶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处以300元罚款,对使用其他车辆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处以4000元罚款,合并处以4300元。叶某接受处罚后,表示今后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将立即报名学习考领摩托车驾驶证,并将车辆按规定上牌入户买保险,做到遵纪守法,对自己对他人负责。

(黄永武 王六五 记者 张培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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