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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闲置,物业费就可以不交?法院:依据《民法典》规定,签订合同的应按合同约定交纳

时间:2021-04-15 14:37:32 | 来源:安庆新闻网

2016年5月,肖某某在安庆市迎江区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宅并办理了收房手续。同年6月,肖某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自2019年3月起,肖某某一直未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遂多次致电催缴,但肖某某以其房屋闲置无人居住为由拒不交纳物业费。2021年2月,物业公司将肖某某起诉至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要求肖某某支付物业费,并承担违约金。那么,肖某某几年都没有住这个房屋,物业该不该收物业费呢?近日,迎江区法院给出了答案。

肖某某在法庭上辩称,其房屋在交付后曾短期居住,后因移居其他城市,该房屋未出租,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无人居住使用,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

而物业公司则称,虽然肖某某的房屋自2019年起处于闲置状态,但物业公司仍为其房屋的安全、公共设施的维护、小区的整体绿化和保洁提供了服务,故肖某某理应交纳物业费,并承担违约金。

法官认为,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物业管理费的构成包括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等,大部分是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设备设施维护费用,并非针对专门某个业主的服务。虽然房屋空置,但小区卫生仍需天天清洁打扫,公共秩序必须时时巡查维护,所有设施设备如电梯、消防等费用也要正常支出。

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它的价值在于在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最终体现在对业主个体的服务价值。根据《民法典》第944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肖某某作为业主,物业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为肖某某提供物业服务,因此,当事人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依据《民法典》第944条规定,肖某某应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向原告交纳物业费。肖某某辩称该房屋闲置,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的主张不能成立。

经调解,肖某某接受法院的意见,主动交纳物业费,并与物业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后物业公司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

法官提醒:民法典第944条还规定,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全媒体记者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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