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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被告人获刑15年 并没收财产人民币40000元

时间:2019-08-26 13:37:29 | 来源:安庆新闻网

日前,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运输毒品案,虽然被告人章某一直否认自己有贩卖、运输毒品的事实,但该院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章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3日15时58分,被告人章某在安庆市集贤路某宾馆附近,以500元的价格向程某平贩卖冰毒0.7克。同年12月5日凌晨,被告人章某驾驶其租赁的轿车将购得的毒品从武汉市运输到安庆市,在其到达高速安庆北收费站出口时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毒品共计190.41克。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对车辆上的毒品并不知情,不排除由他人存放的可能。相关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从武汉购买毒品并运输至安庆。关于被告人章某向程某平贩卖冰毒0.7克的事实,也仅有程某平的证言,公安机关并未就此讯问被告人,被告人当庭予以否认,相关证据不能证实双方存在毒品交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4日,被告人章某驾驶承租的轿车,将通过梁某超从武汉购买的两袋冰毒、以及梁某超赠送的一袋辅料、一包麻古(15粒)等物品,从武汉运输至安庆。12月5日凌晨,被告人章某驾驶案涉车辆途经高速安庆北收费站出口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在其驾驶的车辆内查获上述毒品及辅料。经称重两袋冰毒分别为174.13克、14.88克。麻古15粒,经称重为1.4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章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运输含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毒品189.01克、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份的毒品1.4克,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运输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对车辆内查获的毒品并不知情,相关证据不能证明章某在武汉购买了毒品并运输至安庆。对此,该院从三个方面就被告人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分析,认为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的毒品及辅料的包装、数量、理化检验报告、梁某超的证言、章某与梁某超两人之间的短、微信记录、电话拨打记录、梁某超的辨认笔录、通行费发票等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案涉毒品是被告人从武汉购买后通过驾驶其承租的车辆运输至安庆。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向程某平贩卖冰毒0.70克,仅有程某平的证言,公安机关并未就此讯问被告人,被告人当庭对此事实予以否认。虽有时间显示“12/3”被告人与程某平的通话记录,但无法认定该通话记录与贩卖毒品存在关联,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向程某平贩卖冰毒0.70克,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故对本起指控不予认定,对辩护人此节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据此,迎江区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当庭表示将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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