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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伤谁有理”不可支持

时间:2020-05-15 14:38:04 | 来源:安庆新闻网

5月13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广州一村民私自上树摘果坠亡索赔案入选。(5月13日《新京报》)

我们不妨先回顾一下此案:案涉某村为国家3A级旅游景区,不收门票,该村内河堤旁边栽种有杨梅树。2017年5月19日,村民吴某私自上树采摘杨梅,不慎跌落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近亲属以村委会未采取安全风险防范措施、未及时救助为由,将村委会诉至当地法院。一审、二审认为吴某与村委会均有过错,酌定村委会承担5%的赔偿责任。

2020年1月2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的确定应限于管理人的管理和控制能力范围之内。案涉景区属于开放式景区,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采摘杨梅的旅游项目,杨梅树本身并无安全隐患。吴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充分预见攀爬杨梅树采摘杨梅的危险性,并自觉规避此类危险行为。吴某坠落受伤系其自身过失行为所致,某村委会难以预见并防止吴某私自爬树可能产生的后果,不应认为某村委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据此,驳回了吴某近亲属要求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

此案值得探究的是,此前一审、二审判令向吴某近亲属赔偿4.5万余元,这在司法界内部的争议其实并不大,因为它符合民事赔偿中的比例原则,而过去这类“管理者担责”的判例也通常是,不管如何,人死在景区,管理责任一定少不了。再考虑到“人道主义”赔偿因素,一审、二审将95%的责任划给吴某,将5%的责任划给村委,按说也合情合理,不是乱打板子。但法律归法律,同情归同情,不能因为同情而折损法律的尊严。吴某私自摘杨梅本身有违村规民约,他的坠亡值得同情,但这种赔偿不应当支持。正如最高法对此案再审判决认为,司法可以同情弱者,但对于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的行为不予鼓励、不予保护,如果“谁闹谁有理”“谁伤谁有理”,则公民共建文明社会的道德责任感将受到打击。

“摘杨梅案”入选最高法十大典型民事案例,其意义也显而易见。一方面体现了公平正义,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另一方面也提醒了司法者、执法者在处理类似纠纷时,应当不偏不倚地秉公司法、执法,摒弃所谓的“谁闹谁有理”“谁伤谁有理”等做法。同时,对围观者来说,这个典型案例也是一堂关于公平正义的普法课。尤其是在文明法治社会的今天,只应有合法与非法的权衡,而不应掺入“谁弱谁有理”“谁伤谁有理”的主观性评价。


(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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