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台(套)办理
适用范围: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除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当需要按台(套)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车用气瓶以车为单位进行使用登记。
申请材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按单位办理
适用范围: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工业管道应当以使用单位为对象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申请材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证明;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
办理地点: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经开区企业在市政务服务大厅办理。
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发证。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办结,对申请材料有疑惑需进行现场核查的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