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交强险后时间不长就出了交通事故,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却拒绝承担保险责任。车主不能理解,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为自己讨个说法。太湖县法院受理此案后给出了最终答案。
不久前,太湖县法院审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事故车辆在出事前一小时投保了交强险,但由于保险单约定自次日零时开始,保险公司认为该事故不在保险期间内,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当事人须自行承担305472.14元的赔偿责任。
经审理,2021年5月26日,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246省道由东向西逆左行驶至246省道125公里+700米处,与由西向东行驶的黄某驾驶的变型拖拉机相撞,造成徐某受伤经救治无效于2021年5月28日死亡及二轮电动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太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黄某驾驶的车辆于事故发生前一小时在太平洋财险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有效保单生成时间为5月26日9时40分42秒,但合同约定保险期间自2021年5月27日00时00分起,事故发生时间为2021年5月26日10时58分许,本次事故不是发生在交强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
关于交强险“次日零时生效”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专门作出规定。太湖县法院参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第十一条的规定:“交强险合同对保险责任期间有明确约定且该约定合法有效的,不应以交强险合同成立即生效为理由判决保险公司对责任期间以外的事故承担责任”,支持了保险公司某支公司关于该公司不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判决由黄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未上诉,该判决于10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寄语:
近年来,因车辆脱保,发生事故后由车主自行赔偿的情形屡见不鲜。交强险是强制保险,车辆需要购买交强险才允许上路行驶。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不论责任大小,机动车一方都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切勿存在侥幸心理让车辆在未投保交强险的情形下上路行驶,否则一旦出了事故需自行承担巨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