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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村规民约的“软约束力”运用好发挥好

时间:2021-11-08 14:37:45 | 来源:安庆新闻网

说到乡村治理,就不能不提村规民约。村规民约是村民共同参与讨论制定,得到全体村民认可的“公约”,是村民实施村民自治的基本依据。在现代乡村治理中,基于法律授权而制定的村规民约,其意义不仅是用来填补法律空白,更为重要的是,通过村规民约的“软约束力”,使全体村民通过村规民约这一“公约”形式,直接参与到村容村貌、乡风民俗、社会秩序、文明道德建设等乡村治理中。

在这一村民“自我参与乡村治理”的过程中,村民的行为修养、文明素养、精神风貌、道德情操等综合素养,都会在潜移默化中相互感染、相互影响、共同提升,从而使参与乡村治理由不关心、不参与转变为都关注、全参与的集体自觉行为。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村规民约这一全体村民认可的“公约”,村民对本村的村容村貌、乡风民俗、社会秩序、文明道德建设等乡村治理,没有集体参与的内生动力,认为“管好自家一亩三分地”即可,村集体的事务与自己关系不大。

村民有这种想法的时候,就很难调动起每个人参与到乡村治理行动中,乡村治理主要是由政府在推动,缺失全体村民的参与力量,乡村治理的成效不仅缓慢,而且难以持久。采取什么办法调动全体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并通过这一办法充分激发全体村民关心本村各项事务的内生动力,村规民约被实践证明是最有效的办法。

法治是现代社会秩序的基本保障,也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准则和手段。在乡村治理中,需要强调依法治理,重视发挥法律的“硬约束力”作用。与此同时,也要高度重视发挥村规民约、道德规范等“软约束力”效应。比如,乡村基层各种生活生产小矛盾、小纠纷多发,有效化解这些小矛盾、小纠纷,注重村规民约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运用,可以使基层矛盾、纠纷得到及时调处、疏导。把村规民约的“软约束力”运用好、发挥好,能够使乡村治理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孙维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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