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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前主动清退房屋一“拒执罪”被告人获刑一年 缓刑二年

时间:2021-08-27 14:37:14 | 来源:安庆新闻网

8月23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被告人丁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就在法庭宣判当天,被告人主动交出房屋钥匙,履行了相关义务。该院判决被告人丁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7年3月15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就陶某甲、汪某乙诉丁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7)皖0802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丁某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迁出位于迎江区人民路83号谐水湾某室房屋,并将该房交付原告陶某甲、汪某乙。丁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7年7月20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皖08民终8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9月28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向丁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丁某某迁出上述房屋。2018年3月22日,法院发布公告,责令丁某某在2018年4月10日之前搬离前述房屋。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期间,法院执行局四次找丁某某谈话,要求其搬出房屋,丁某某以判决不公、要求笔迹鉴定、起诉公证处等理由,拒不搬出房屋。

2019年1月28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将该案移交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2021年1月28日,迎江分局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丁某某所签的房屋买卖委托书、公证申请书等文书笔迹予以鉴定,证实该文书中丁某某的签名是其本人所写。直至案发,丁某某仍未搬出房屋。

另查明,丁某某因不服上述一、二审判决,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庆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提出再审和监督申请。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丁某某的再审申请,安庆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支持丁某某的监督申请。

2021年8月23日,就在法庭宣判当日,丁某某将上述房屋交付陶某甲、汪某乙。陶某甲、汪某乙对丁某某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作为民事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明知判决已生效,且其再审、监督申请均被驳回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案发后已将判决所涉房屋交付申请执行人陶某甲、汪某乙,并获得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全媒体记者 周国庆 通讯员 叶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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